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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人化引發收入不平等,所以應該征收機器人稅?
童程童美 2017-05-11
去年5月,由歐洲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成員、歐洲議會議員瑪蒂·德爾沃編寫的一份歐洲議會報告草案,提出了針對機器人征稅的想法。報告強調,機器人可能加劇不平等現象,并以此提出或許需要“為了稅收和社會保障繳款的目的。
摘要去年5月,由歐洲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成員、歐洲議會議員瑪蒂·德爾沃編寫的一份歐洲議會報告草案,提出了針對機器人征稅的想法。報告強調,機器人可能加劇不平等現象,并以此提出或許需要“為了稅收和社會保障繳款的目的,讓企業就機器人和人工智能對自身經濟表現的貢獻程度和比例進行申報”。
除了比爾·蓋茨對此表示贊同,公眾是一面倒的反對。過去一年,我們看到Google Home(智能家居設備)這類家務勞動取代型設備的激增;Delphi和NuTonomy公司在新加坡推出的無人駕駛出租車服務已經開始取代出租車司機。
人類勞動替代性創新一旦取得成功,要求向其征稅的呼聲必然日益頻繁。樂觀主義者指出,被技術所取代的人們總會找到新工作,但隨著機器人革命的加速,人們對此的質疑越來越大。對機器人征稅的倡導者希望此舉能減緩這個過程,并提供收入來資助人們的職業轉型,例如對下崗工人進行再培訓。
埃德蒙·菲爾普斯在其《有益的工作》一書中強調,維持一種“社會角色——使命”的根本重要性。當很多人都沒法再找到工作來養家糊口的時候,麻煩的后果就會接踵而來,整個社區的運作可能會受到損害。換句話說,機器人化存在一些外部性,政府對此進行干預無可厚非。
機器人稅的批評者們則強調,“機器人”一詞的模糊性使得稅基難以界定。他們還強調,新機器人對生產率的增長有巨大且不可否認的好處。
但在過渡到另一個職業世界的過程中,我們可不能那么快就將針對機器人少量征稅徹底否定,此種稅收應該被納入管理機器人革命之后果的總體應對方案。
除了“定額稅”之外的所有稅收,都會在經濟體中引發扭曲作用。但沒有哪個政府可以征收定額稅,因為這意味著收入越少負擔越重,還可能壓垮窮人。
弗蘭克·拉姆齊在1927年發表的一篇經典論文指出,如果要盡量減少因稅收引起的經濟扭曲,就該對所有的活動都征稅,并提出了一個稅率設定方法。雖然他的抽象理論從來沒有成為指導制定實際稅率的完全可操作原則,但它強有力地反駁了那種認為除少數活動外所有活動的稅收都應該零,或者所有活動都應以同樣稅率征稅的觀點。
具有外部性的活動應該承擔的稅率,可能比拉姆齊所提出的更高。例如,酒精飲料稅是普遍存在的,嗜酒會對婚姻、家庭和個人生活造成破壞。1920年至1933年,美國曾試圖進行更嚴格的市場干預——徹底禁酒。但事實證明這不可能消除飲酒。而與禁酒令的終結相伴而生的酒精稅則是一種更為溫和的遏制形式。
針對機器人稅的討論,應該考慮我們在面對不斷加劇的不平等狀況時,究竟有何種替代方案。探討實施更高的所得累進稅并界定“基本收入”,是自然而然的,但這些措施缺乏廣泛的民眾支持。如果一項稅收得不到廣泛支持,即使實施也難以長久。
當針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被提高時,大多數人會自然而然地認為,對成功人士征稅來補助那些平凡的人是在貶低后者,即便是受援助者通常也不希望伸手要錢。
因此,稅制必須重組,以彌補機器人化所引發的收入不平等。針對機器人而不僅僅是高收入人士征稅,可能在政治上更容易接受,從而也是可持續的。雖然這不是像所得稅一樣對個人所取得的成就征稅,但實際上這可能意味著對更高收入者征收更高的稅,如果這些高收入是在涉及用機器人取代人類的活動中所取得的話。
對機器人適度征稅,即便是僅僅減緩采用這類破壞性技術的臨時稅,似乎是解決日益嚴重不平等現象的政策的天然組件。稅收收入可以投入工資保險,幫助那些被新技術取代的人們過渡到別的職業。這符合我們自然的正義感,因此可能長久稅項。